乐山高新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森林、草原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全面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压紧压实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厅字〔2020〕3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21〕1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乐委办发〔2021〕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乐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要求,全面推行林长制,压紧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高新建设,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在全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初步建立党政领导责任体系。到2025年,责任体系更加健全,构建起权责明确、监管严格、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机制;全区林地、自然保护地等生态用地得到有效保护,高质量国土绿化全面推进,森林质量提升成效明显,全区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更加突出,森林覆盖率达到38.29%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22万立方米以上。到2035年,责任体系更加完备,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等保持稳定,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提升,基本实现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组织责任体系
(一)分级设立林长。乐山高新区设立林长、副林长,由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任林长,相关负责同志任副林长。
安谷镇设立林长、副林长,由安谷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林长,相关负责同志任副林长。
村(社区)设立林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必要时可以设立副林长。
(二)分级明确林长职责。区级林长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组织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任务,依法治林兴林,组织实施重点生态工程项目,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预防和处置森林灾害,建立源头管理体系。
镇级林长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网格化管理,制止并配合查处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镇林业员、护林员日常管理,做好灾害预防和处置相关工作。
村级林长负责本村(社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具体工作,开展日常巡护和宣传教育,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等情况。
各级副林长协助林长工作,落实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任务。
(三)明确工作机构。区设立林长制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在区级林长的领导下,承担林长制日常工作,统筹全区林长制组织实施和督查考核,负责统筹协调和沟通工作。林长制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党群工作部、融媒体中心、社会管理局、财政局、总部经济局、公共服务局、经济合作局、生态环境分局、新城建设局、应急分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分局等成员单位要全力配合区级林长制办公室做好日常工作,区级林长要分别明确有关部门为本级林长制工作联络单位,各联络员单位要协助本级林长共同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行最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禁止毁林开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林地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从严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加强公益林管护,统筹推进天然林保护修复。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持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调整优化自然保护地,构建科学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在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地资源。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稳定。
(二)实施森林资源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按照科学、生态、节约的绿化发展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强化规划引领,科学编制绿化相关规划,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持续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大力推广以桢楠、香樟等为主的优质造林树种,调整优化树种结构,提升森林生态服务、林产品供给和碳汇能力。严格执行《四川省绿化条例》,落实部门(单位)绿化责任,创新义务植树尽责机制和实现形式,采取拆围建绿、留白增绿等方式,以岷江、大渡河及重要交通干线为重点,推进绿色廊道、多彩通道建设。
(三)维护森林资源安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加强预警监测、巡山护林、地方队伍、救援物资等建设,提升森林防灭火基础保障能力。严控野外火源,强化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有序实施计划烧(清)除,科学组织火灾扑救,确保不发生重大人为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确保森林火灾受灾率控制在0.8‰。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森林病虫害监测预报,抓好松材线虫病等有害生物防治,提高有害生物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内。加强涉林自然灾害防控,科学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将森林火灾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建立联防联治机制,提升综合防控能力。强化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巡查,深入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配合市中区自然资源局查处乱砍滥伐、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珍稀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支撑保障。加强林区道路、供电、通信网络、安全饮水、管护站点、森林防灭火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营建防火生物隔离带。推进数字林业建设,建设“天空地人”一体化动态监测体系,实现森林资源监管“一个标准”“一张图”“一套数”,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开展优良乡土树种选育,加强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推广使用良种壮苗。强化林业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提高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贡献率。强化林业科研队伍建设和乡土人才培养,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激励创新创业,全方位培育、锻炼、使用人才。强化基层森林资源保护经营人员培训和日常管理,提升管护水平。引进森林治理新模式新技术,提高全区林业对外交流合作水平。
(五)合理确定目标任务。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生态与产业、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科学制定本地森林资源发展规划。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防灭火等作为重要指标,制定差异化、可量化、可操作的目标任务。综合考虑区域、资源特点和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因地制宜制定保护管理措施。推进基层群防群治,支持通过村规民约、“一事一议”等形式实施联户联防。落实林权权利人森林资源管护首位责任,落实各级林长制度,明确管护责任。
(六)促进林业产业提质增效。坚持“藏木于林、藏富于林”,大力实施生态产业、生态创业、生态就业,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原则,大力营造以乡土树种、珍稀树种为主的混交林,着力发展特色经济林、苗木花卉、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和林产品精深加工,推进林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加快竹产业发展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提升竹产业综合产值。
(七)完善保护发展支持政策。完善生态修复政策措施,针对不同区域森林资源现状、特点和突出问题,实施分类指导、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落实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探索完善产权权能、建立林权流转征信制度,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现有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探索向社会主体购买政策性造林绿化、经营管护服务。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支持以农民为主体组建林业(造林)专业合作社,依法承接林业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项目。
(八)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创新森林资源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高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程度。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促进生态康养、生态旅游等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林业项目,同步享受林业项目补助资金,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保险补贴等优惠。支持古树名木认捐认养。支持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金融业务。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各方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强化工作措施,配备工作力量,确保体系责任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制度政策到位、督查考核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工作制度。建立林长制运行规则,构建体系健全、责任清晰、协同高效、考核有序的管理机制。落实林长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常态化开展督查督导。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通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安全工作情况。安谷镇和区级成员单位每年12月底向区林长制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情况。
(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林长公示牌。强化舆论引导,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总结经验、宣传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督导考核评价。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林业综合督查检查考核范围,上级林长对下级林长实施指导、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上级林长可以约谈下级林长,区林长制办公室可以约谈镇级及镇级以下林长和林长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人为重大森林火灾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在林长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按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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